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验室的各类原始记录。
三、记录的种类包括:
3.1、样品的收、发、保管登记表;
3.2、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维修、检定和使用记录;
3.3、在线仪表的检测、校准记录;
3.4、化验分析原始记录;
3.5、化验试剂的购置、使用记录表、标准溶液配制记录等;
3.6、化验分析的异常情况及事故记录。
3.1、样品的收、发、保管登记表;
3.2、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维修、检定和使用记录;
3.3、在线仪表的检测、校准记录;
3.4、化验分析原始记录;
3.5、化验试剂的购置、使用记录表、标准溶液配制记录等;
3.6、化验分析的异常情况及事故记录。
四、各类记录必须接规定认真填写,标识清楚,便于追溯,记录若确需更改(原始记录不得更改),作废数据应画两条水平线“=”清除,在涂改处上方写上更正的数据,并签章确认。更改率不得超过3%。
五、化验分析原始记录是化验检测工作的如实记载,不准更改,不准删减,不应让外单位查阅,化验室主任有权检查原始记录并提出意见。
六、化验分析原始记录和数据均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按化验方法要求确定数据的有效位数。
七、化验分析原始记录中,样品编号、化验项目、化验依据、化验条件、称量数、检测读数、计算过程和导出数据、化验人员为必填项目,自动仪器产生的化验结果应附有自动仪器结果打印件。
八、化验分析原始记录必须由化验分析人员对记录内容进行自校或互校,经审核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九、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维修、检定和使用记录由化验室专人填写并自校,经化验室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十、药剂的购置、使用记录表、标准溶液配制记录等由化验室专人填写并进行自校,经化验室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十一、样品的收、发、保管登记表等由化验室专人填写自校,经审核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十二、与化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各类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