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以下内容来自徐贾市监处罚(2025)X00121号文件。
案情简介
经查,网络舆情反映的虚假检测报告“编号K25022002”系由当事人曾经合作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赵**伪造,赵*已出具说明承认此事。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赵**伪造证明文件,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工业园派出所于当日予以立案,因赵***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于2025年8月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公(园)不罚决字[2025)211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在当事人处检查,现场提取了当事人2024年至今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目录,共计74份报告,其中有49份为虚假出具检测报告。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5年5月28日由刘**批准出具的编号为WZJC(2024)第K030902号和WZJC(2024)第K022202号等共计30份检测报告,检测仪器上的进样时间与分析报告上的进样时间不一致,实际上只检测了甲醛,其余的苯、甲苯等都未检测,而是通过修改部分数据出具检测报告。
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4月3日由刘**批准出具的编号为JK25020801和K24082005等共计19份检测报告,系伪造签名,报告上的签名是用提前准备好的编制李*、审核石*和批准刘**的名字,拷贝到电脑上,需要用的时候由程**和夏*直接把电子档的签名嵌入到报告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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