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对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在招远市范围内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对招远市82家企业开展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检测时,上传平台的开始检测时间和结束检测时间只间隔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不满足《大气污染物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的采样频次要求。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无组织颗粒物检测时,未开展采样、分析,仅进行摆拍后将虚假采样照片上传平台,直接出具监测数据并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违法所得金额累计人民币38.25万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系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并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0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0月14日,招远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招公食药环立字[2024]1063号)。
三、案件启示
(一)线上日常监管,锁定违法行为
近年来环境检测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抢占市场、谋取利益,通过严重缩短检测时间甚至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手段降低检测成本,导致检测质量难以保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执法人员为打击检测市场乱象,充分利用“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日常线索筛查,结合调阅监控视频识别异常检测行为,深入分析研判,排查异常信息,精准识别问题线索,追溯违法行为,固定问题证据。
(二)线下深入调查,确保办案成效
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根据监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主动出击、追根溯源,通过调取监控视频逐帧查看现场检测步骤,核对国家有关监测技术要求,从1份虚假报告深挖细查出82份虚假报告,扎实固定了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证据,同时,执法人员逐家探访被检测企业,搜集涉案金额证据,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高效锁定该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三)密切行刑衔接,协同联动打击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高效衔接,及时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执法调查与刑事侦查,共同研判案件证据及定性问题。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形成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体现了各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遏制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频发势头,增强环境执法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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