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办法》提出,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备案时应当提供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表、经营证明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备案建档,并当场发放《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另外,《备案证明》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证明》。不再从事餐饮类食品摊贩活动的、经营证明依法终止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并收回《备案证明》。
据官方文件,该办法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适用该办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