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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宣判一起假冒葡萄酒注册商标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来源:中国葡萄酒资讯网
核心提示: 栖霞法院宣判一起假冒葡萄酒注册商标案件

近日,栖霞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单位某酒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于2010年在栖霞市注册成立某酒业有限公司,其为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葡萄酒生产、销售业务。期间,苦于其公司生产的葡萄酒知名度不高,销路一直不好。刘某为牟取暴利,打起了某知名品牌葡萄酒的主意。随后便在其产品中多次使用该知名葡萄酒公司注册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该品牌葡萄酒。由于这些假冒葡萄酒外观逼真,做工精细,仿冒度高,难以辨别,遂在栖霞及周边地区大量流通。截至案发时,刘某经营的酒业公司通过销售假冒葡萄酒的非法营业数额已达16余万元。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酒业有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某品牌葡萄酒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与该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作为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直接决策者和领导者,亦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其所在的单位及本人积极交纳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刘某单处罚金。
 
1、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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