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消息来源
以下内容来自皖六环罚﹝2025﹞14号。
二、案例摘要
1.在2024年9月25日受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监测活动中,采样人员同时开展有组织废气中的低浓度颗粒物和厂界噪声采样监测,烟气黑度和有组织废气中的氨、汞采样监测;噪声监测中非稳态噪声监测时间仅有1分钟;
2024年6月19日受**塑料化纤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监测活动中,非稳态噪声监测时间仅有1分钟,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监测标准规范的要求。
2.在2024年9月25日受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监测活动中,在监测人员未参加现场采样监测的情况下,采取事后补签的形式,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中采样人员签字。
三、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
四、处罚内容
1.责令单位停业整顿;
2.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19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