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与实施时间
2025年3月14日发布,2027年3月16日实施。
二、核心目标
解决消费者“找不到、看不清、算不准”痛点,强化网络销售监管,细化特殊食品标注要求。
三、总体要求: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
2.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1.8mm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3。
3.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要求如下:
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2.0mm(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150c㎡)
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2.5mm(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400c㎡)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20c㎡ 时,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其他标示项目应标示在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数字标签等形式提供。
(详见《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四、生产日期标注要求:解决食品日期标示难题
1.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设置独立区域标注,且日期标注需不易脱落。
独立区域若未设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标注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且具体日期标注部位易于查找。
最小字体高度≥3.0mm(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cm2),最小字体高度≥2.0mm(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cm2)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
3. 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详见《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
4. 预包装食品要求(详见《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保质期≥6个月, 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20cm2 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五、标签禁止内容:明确标示红线
新增禁止项:
1. “特供” “专供” “内供” 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宣传内容。
2. 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3.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
六、网络销售监管: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1. 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销售主页面应展示主要标签信息(如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
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
七、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2. 二维码展示内容须与实物一致。
3. 鼓励第三方对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估。
八、特殊食品标注:细化特殊食品标识规范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等信息,并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明警示用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以及警示用语、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婴幼儿配方食品:
0-6月龄配方食品禁止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净含量(规格)、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九、法律责任:合理配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责令整改同时,可处罚款(强调“一定数额”)。
明确一般可认定为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标签瑕疵情节轻微、无食品安全风险的以整改为主。
十、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