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实验室建设
畜牧实验室建设是农业科研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实验室的规划与设计对于实验室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实验品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畜牧行业需要基于实验室的功能和实验流程,制定一套基本的要求体系,以建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安全可靠的畜牧实验室。
畜牧兽医专业实验室常用的四类诊断检测技术:
l 兽医病理学诊断与检测技术
l 血清学检测技术
l 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
l 病原学检测技术等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内容包括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实验室的特殊设计和建设要求(二级防护),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与规程。
兽医实验室除了防范病原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外,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病原体的逃逸。
对每一特定实验室,应制定有关生物安全防护综合措施,编写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并有专人负责生物安全工作。
生物安全水平根据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和防护要求分为4个等级,即Ⅰ、Ⅱ、Ⅲ、Ⅳ 级。
有关DNA重组操作和遗传工程体的生物安全应参照《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
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与病原微生物直接接触的初级屏障。
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设备。所有可能使病原微生物逸出或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必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条件下进行。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帽、护目镜、口罩、工作服、手套等)。
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实验室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实验室必须依据所需要的防护级别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并满足本规范中的最低设计要求和运行条件。
动物实验室除满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要求外,还应隔离,并根据其相应生物安全级别,保持与中心实验室的相应压差。
生物安全操作规程
规定不同级别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中明列,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规范对各种病原微生物均有明确的生物危害分类,各实验室应根据其操作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特殊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并列入其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的引进、采集、包装、标识、传递和保存。
采集的样品应放入安全的防漏容器内,传递时必须包装结实严密,标识清楚牢固, 容器表面消毒后由专人送递或邮寄至相应实验室。
进口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时,申请者必须要有与该微生物危害等级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的保存应根据其危害等级分级保存。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去污染与废弃物(废气、废液和固形物)处理
去污染包括灭菌(彻底杀灭所有微生物)和消毒(杀灭特殊种类的病原体),是防止病原体扩散造成生物危害的重要防护屏障。
被污染的废弃物或各种器皿在废弃或清洗前必须进行灭菌处理;实验室在病原体意外泄漏、重新布置或维修、可疑污染设备的搬运以及空气过滤系统检修时,均应对实验室设施及仪器设备进行消毒处理。
根据被处理物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如高压灭菌、化学消毒、熏蒸、γ射线照射或焚烧等。
对实验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应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实验室应尽量减少用水,污染区、半污染区产生的废水必须排入专门配备的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根据对象微生物本身的致病特征确定微生物的危害等级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微生物的致病性和毒力
●宿主范围
●所引起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疾病的传播媒介
●动物体内或环境中病原的量和浓度
●排出物传播的可能性
●病原在自然环境中的存活时间
●病原的地方流行特性
●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获得有效疫苗、预防和治疗药物的程度
除考虑特定微生物固有的致病危害外,危害评估还应包括:
●产生气溶胶的可能性
●操作方法(体外、体内或攻毒)
●对重组微生物还应评估其基因特征(毒力基因和毒素基因)、宿主适应性改变、基因整合、增殖力和回复野生型的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