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实验室 » 实验室资讯 » 正文

散装食品各环节法定要求梳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5
核心提示:2022年3月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07-2021)正式施行。
 2022年3月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07-2021)正式施行。

食品人纷纷聚焦在“散装食品”这一比较特殊的食品范畴中。本文为您盘点散装食品在各个环节特定的法标要求。

本文涉及环节包括:
  散装食品的定义
  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
  散装食品的采购
  散装食品的运输
  散装食品的贮存
  散装食品的销售
  散装食品的标示
  散装食品的称重

1.散装食品的定义和范围界定

法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法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

 

法标: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散装即食食品: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预包装食品(含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包括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部分或未经热处理的散装即食食品、其他散装即食食品。)

不包括: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2.散装食品的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等。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指硬件条件)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3.散装食品的采购

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第四十五条

 

4.散装食品的运输

散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标准对运输容器本身、清洁维护管理、装油运输卸油过程均做了规定

此外,对随行文件和标识也做了规定,如下图。

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

图片

 

5.散装食品的贮存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五十四条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6.散装食品的销售

在满足一般食品经营的要求基础之上:

第十八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7.散装食品的标示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八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8.散装食品的称重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食品)、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市监总局令第31号)

本文提醒:并非表1中所涉及所有产品都属于散装食品。

图片

 

文章来源:食事求释

编辑:songjiajie2010

 
关键词: 散装食品
[ 网刊订阅 ]  [ 食品实验室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实验室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信息服务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客服中心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鲁ICP备14027462号-1
©2001-2024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 - 食品伙伴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535-6730582
24小时联系电话:18006452914 邮箱:foodmate@foodmate.net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