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5日披露,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了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并于12月9日至12日共计存入1亿元。2014年1月6日,供销公司发现农行华丰支行账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确认该账户中1亿元存款已被他人分三笔非法转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直至2014年1月28日才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该项存款被非法转走及面临重大损失的情况。
湖南证监局认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酒鬼酒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