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5日,消费者王某在当当网订购6盒苦瓜清脂减肥胶囊,共计336元,并于当月27日确认收货。王某食用其中2盒后发现无任何减肥效果,且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均为伪造,遂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决定没收当当网152.86元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
王某随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付10倍赔偿金。该公司辩称,涉案商品由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和负责销售;且在进货时履行了验货的相关注意义务,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同意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当当网公司败诉后,该公司不服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当当网对外公示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所有者是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普通消费者对于当当网内部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详细分工无法判断,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以网站所有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当当网作为涉案商品销售者,虽然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但其工作人员认可在进货时未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法院终审判决当当网公司返回王某336元货款并给付3360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