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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定罪量刑更细化量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6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浏览次数:148
核心提示: 如何避免司法过程中执法不统一?如何让定罪入刑标准更加明晰?今年5月3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如何避免司法过程中执法不统一?如何让定罪入刑标准更加明晰?今年5月3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给出了方向性的解答。在近日于北京举行的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发展与完善分论坛上,来自司法界、公安部门及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部门的有关专家对《解释》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珅告诉记者,该《解释》对食品生产链条实现全覆盖,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确保打击效果。王珅表示,《解释》之所以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并顺利出台,除了高院做了大量调研等基础性工作之外,还有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
 
  《解释》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全覆盖
 
  “严密法网”,王珅用这个词来形容新出台的《解释》。刑法第143、144条中直接提出了两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王珅表示,新出台的《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两个罪名,而是在大格局下,从对象、链条、罪名3个方面基本实现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全面覆盖。
 
  一是实现了对象全覆盖。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食品范围做了界定,区分了不同对象,分别确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意见。《解释》适用的对象涵盖了食品、食品原料、农产品。此外,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在经过几轮讨论后最后认定应该依据刑法第140条,以“伪劣产品罪”来进行处罚。
 
  二是实现了产业链全覆盖。《解释》对整个食品生产链条进行了全面梳理。由于食品生产具有链条长、环节多的特点,因此每一个链条、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都有可能发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第143、144条仅规定了生产销售环节,《解释》则对大量发生在流通环节的滥用添加、违法添加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明确。
 
  针对在农产品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中可能会滥用添加剂的情况,《解释》将生产销售环节细化。其中,对加工食品细化为:食品的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对食用农产品细化为: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王珅表示,这样规定,既能够和现有行政法规衔接,也能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此外,《解释》还对食品生产向上追溯。对一些用于食品生产的非法添加物的生产行为做了定性规定。《解释》对此类行为按“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
 
  三是实现了定罪全覆盖。《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相关定罪问题、罪名进行了梳理,对于罪名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做了规定。例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解释》还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解释》对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也进行了明确。
《解释》
 
  定罪入刑标准更加明晰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处长许成磊表示,《解释》出台恰逢其时,总体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司法精神。具体表现为定罪入刑的标准更加明晰,加重的情节更加量化,从而使定罪入刑在程序上更加顺畅。
 
  许成磊介绍,在《解释》未出台前,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定罪入刑难,二是鉴定检测难。
 
  定罪入刑难。刑法第143、144条中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足以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这足以要求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实践中出具这一鉴定意见十分困难。因此在追究不法行为责任时,会遭遇门槛:如不能按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来定罪,就只能按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定罪。而刑法第140条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但从目前来看,犯罪越来越隐蔽,且有一些黑作坊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立案难度较大。《解释》出台后,根据相关规定,类似案件可以直接按刑法第143条来定罪。
 
  鉴定检测难。对于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践中如何判断有毒有害食品没有统一标准。《解释》第20条对刑法第144条的“有毒有害”做出明确规定。
 
  《解释》
 
  指导性典型案例将更规范
 
  许成磊表示,今后,将对以往侦办的案件“回头看”,对以前办不了、办不下去的案件,现在可以按照《解释》进一步侦查,保持对这一类犯罪高压严打的态势。
 
  北京市高院刑二庭覃波介绍,从近几年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看,源头案件比较少,涉及终端、销售环节的案件较多。《解释》的出台为执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标准。如此一来,会出现一些比较规范的指导性案件。如果每年都发布典型指导案例,通过舆论宣传,会让公众形成规范性认识。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则认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解释》解决了行政法律规范及其执法与刑事法律规范及其司法的有效衔接问题。
 
  苏志说,《解释》在认定犯罪具体情节时,深入研究,并且积极采用行政法律法规做出相关规定。比如,为了做好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添加的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由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测、监督管理和社会举报的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发现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论证工作,不断更新黑名单内容,并积极研究配套检验方法,为食品安全监督和打击刑事犯罪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
编辑:songjiajie2010

 
关键词: 食品安全案件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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